法治在线:婚姻家庭、继承编50问
您的位置:武隆网 > 国内新闻 > 正文   |   2024-06-24   阅读量:

162、刘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6年父亲去世,未立遗嘱。2019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刘三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一套房产留给刘三,存款8万元则留给刘三的两个哥哥。刘三的两个哥哥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录音形式的遗嘱是否有效?

答:录音形式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原《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此次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时代性。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163、甲在事故发生后经医院抢救,认为自己危在旦夕。在手术室医生和护士见证下口述了遗嘱,这种形式的遗嘱是否有效?

答:如甲抢救无效去世,该遗嘱有效。如果甲脱离了危险,应当尽快自己书写遗嘱或者通过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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