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
重庆市武隆区慈善会
关于联合开展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组织:
为满足低收入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养老服务需求,推进我区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23〕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民政局、区慈善会决定联合开展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试点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共同监督”的原则,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基本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突出养老服务均等化、多样化,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促进基本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及照料护理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社会、机构、家庭共同参与原则。区民政局支持区慈善会设立“武隆区低收入失能老人集中照护”慈善项目筹集资金,采取“赡养(扶养、抚养)人交一点、照护机构降一点、慈善项目资金资助一点”结合的方式对集中照护费用予以保障。区民政局在提升集中照护机构养护质量方面给予业务指导监督和政策支持。各乡镇(街道)引导需要集中照护的群众、爱心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
(二)量入为出原则。在慈善项目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统筹考虑申请对象需求紧急程度、困难程度和筹集资金总量等因素,根据轻重缓急情况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入住。
(三)监护责任不转移原则。低收入失能老年人入住集中照护机构后,监护权不变动,仍在其家庭及其法定监护人,不转移到照护机构。机构履行临时生活照料、日常护理等服务职责,失能老年人在接受集中照护时应与集中照护机构签订合同书、承诺书等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动态管理原则。纳入集中照护后,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收入条件的,赡养、扶养、抚养人恢复照护能力的,自愿申请终止集中照护待遇的,终止集中照护。
三、申请对象
具有武隆区户籍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可申请集中照护服务:
(一)无完全生活自理能力(参照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标准或“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标准,被评为半失能、失能);
(二)重度残疾(一、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第三代《残疾证》为准);
(三)其他经区民政局、区慈善会联合评估,确有集中照护必要的老年人。
四、服务机构
结合全区特殊困难失能人员规则、建设现状,本项目服务机构为重庆市武隆区芙蓉之家养老服务中心(隆康医养中心,中央普惠养老资金支持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地址:凤山街道城东村张家湾石蛇坝组(棉花坝中医院往江口方向约100米)。
五、服务标准
采取“个人(家庭)交一部分、机构降一部分、政府补一部分、慈善捐一部分”的方式予以经费保障。即:入住老人的赡养(扶养、抚养)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0%(无固定工作、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总额参照武隆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应向服务机构缴纳的费用,服务机构失能老人集中照护月收费降至全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费用标准(目前为2012元每月,包含生活费),该标准的调整与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实行联动。区民政局、区慈善会统筹慈善项目资金等对个人(家庭)交纳后不足2012元每月的差额部分予以资助。
六、服务流程
(一)提出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民政)办提出申请,填写《武隆区低收入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时另需现场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集中照护老年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户口簿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经老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授权的委托书(原件1份);
3.失能证明材料(结合实际提供,至少应有一项:(1)第三代残疾证查原件、收复印件1份;(2)失能评估报告原件1份;(3)区民政局、区慈善会联合评估资料原件1份);
4.低收入或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估审批
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在《申请表》上填写评估、审批意见,并在所在地村(社区)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报送至区民政局、区慈善会复核,确定为拟服务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原因。
(三)提供服务
区民政局、区慈善会将申请对象相关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享受服务起始时间等)转交定点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复核情况属实后,与申请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承诺书》(附件2)、集中照护协议,收住入住对象,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经服务机构复核申请人不符集中照护条件的,应及时报区民政局。
(四)停止或更改服务
对不再符合机构集中照护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经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确认并报区民政局、区慈善会审核后,告知服务对象和服务机构,于次月起停止享受集中照护服务。如服务对象需要继续入住养老机构,所需费用由服务对象全额负担。
七、组织保障
1.区慈善会长期设立“武隆区低收入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慈善项目,结合各类公益平台、“9·9公益日”等,采取线上线下募捐等方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广泛募集社会慈善资金,保障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试点工作持续开展。区民政局加大对慈善事业的工作支持力度,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慈善项目资金,助力项目落实落地、长效推进。
2.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施要求,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按集中照料护理机构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照护服务。服务机构对所提供服务对象的申报资料、服务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实施效果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凡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视情况予以通报、追回资金,从严进行行政处罚,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3.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区慈善会要加强对低收入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人员探访服务对象,及时解决工作出现的各类问题。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期评价和满意度测评。
4.申请人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五年内取消申请补助资格,并对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5.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重新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继续集中照护条件。区民政局、区慈善会建立定期核查、抽查监督机制。服务机构要建立服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每月核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及时报告区民政局。同时做好宣传引导,确保低收入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持续、有效、规范开展。
八、其他事项
1.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集中照护工作原则上按照《武隆区开展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武隆民政发〔2023〕46号)实施。
2.本试点时限三年,若效果好长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