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是推动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智造重镇”、建设“智慧名城”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重庆西部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包括江津区、永川区、荣昌区、大渡口区、重庆高新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成为国家首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之一,担负着为全国探索产业转型升级路径和模式的重要使命。为支持示范区建设,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示范区创新发展
1.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研团队、企业等在示范区设立高端研发机构和综合类大院大所。对新认定的高端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综合支持,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内可享受经费支持、人才引进及优先立项等政策支持。对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或享受国家支持的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落实进口税费减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
2.支持创新企业发展。加大对创新型领军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人才、平台、资本、项目等创新要素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在成渝两地跨区域开展重大科研项目攻关行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
3.支持开展创新创业。鼓励建立环高校创新生态圈,打造高校“金角银边”双创载体集群。支持创新创业生态圈、双创文化园、创新创业培训基地等“双创”平台和载体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或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相应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
4.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优先提供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推动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二、支持示范区引育人才
5.支持创新人才引进。鼓励通过重庆英才计划、院士带培计划和博士后倍增计划、“塔尖”“塔基”人才政策等政策,引进一批一流领军人才和一流团队,对于掌握“卡脖子”技术或发展急需的优秀团队,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一人(团队)一策”量身定制薪酬和激励方案。(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
6.支持本土人才培养。支持完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相互衔接的人才培育体系,争取国家支持扩大在渝高校的招生规模,做好博士后研究队伍建设,吸引市内外优秀学子在示范区求学兴业。积极开展初、中级技术经纪人培训,推动建立专业化、梯次化、本土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
7.支持优化人才保障。筹集一批优质人才公寓、教育学校、养老机构等资源,优先保障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人才。(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
三、支持示范区拓展发展空间
8.支持保障土地供给。优先保障示范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好用足用活增存挂钩、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等政策措施,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监管,腾退出或节余指标等优先用于拓展示范区建设用地规模。优先安排5G、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用地供给。(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四、支持示范区优化营商环境
9.支持开展联合招商。鼓励示范区内各区立足特色产业、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开展组团招商,合法合规合理制定和依法依规兑现招商优惠政策,防止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以优良的营商环境和制度创新吸引更多优质企业投资,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示范区设立政府引导资金,通过资本招商,促进更多有显示度、影响力、标志性的大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招商投资局)
10.支持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示范区更多市级行政审批权限。支持引导示范区将项目有关审批权限下放示范园区和重点园区。融合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方式,推行信用承诺、报告和评价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重点项目库,开通绿色通道,落实跟踪服务,简化优化落地投产等系列程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职转办)
五、支持示范区产业转型
11.支持产业科技绿色转型。出台《重庆市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行动方案》,鼓励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健全碳中和科技创新体系,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12.支持产业现代化转型。统筹市科技、商贸、工业信息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现代服务等重点产业的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项目,推动产业结构向中高端迈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
13.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持续支持示范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探索开展碳中和示范区建设,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园区创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低碳工业园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14.支持加强技术革新。鼓励示范区探索开展能源、污染物排放等要素资源市场化交易试点。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生态文明建设及节能环保等领域项目,优先推荐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
15.支持重点园区建设。对4个示范园区、2个重点园区内的重点产业发展,在中央转移支付与市级有关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指导各区县积极创建特色产业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先进制造业集群、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六、支持示范区拓展金融服务
16.优化财政政策支持。统筹国家和市级相关专项资金,在产业升级改造、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生态修复等专项资金安排方面,给予示范区适当倾斜支持。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专项融资计划,对国家级和市级重点产业集群银企合作项目,给予专项信贷优惠利率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17.优化金融服务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对示范区重点项目贷款额度、融资总量、授信准入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适当下放并提高审批权限。支持引导发展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租赁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对重点项目、中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等保障力度,在示范区先行先试各类信贷产品和创新服务。加强国开金融通过基金等方式重点支持示范区内创新企业发展和智能制造领域。降低投资科创项目的创业投资基金备案门槛、简化备案程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缴金额最低可降至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18.优化多元投资体系。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扶持种子库在库企业正式上市或在新三版挂牌交易。鼓励优势企业独立或者联合成立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类服务企业。建立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规范风险投资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的进出和风险补充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19.优化区域股权机制。推动区域股权市场建立基金服务基地,为基金投资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收集、资金募集等专业服务。鼓励区域股权市场建立全市性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探索设立基金孵化板,通过挂牌奖励、基金跟投、培训服务等方式,加大对优质科技型企业的筛选和培育。(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20.优化基金政策支持。加大股权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对创新项目、创新企业、创新人才支持力度,对由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在示范区创办的高科技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股权投资,3年后可按约定退出。加强种子、天使、风险投资等政府引导基金对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