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计发申领方式有新变化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21-09-06   阅读量:

本网讯 (记者 吴春花)为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近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生育津贴计发、生育津贴申领和支付等做了调整和规定。

《通知》对生育津贴计发方面做了调整,由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调整为生育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即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同时,《通知》对生育津贴申领方式也做了一定调整,申领方式由一次性支付调整为按月支付。具体来说,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有关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确保女职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申领人申报生育津贴时需提供《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需盖单位公章,出院诊断、出院记录或出院证(生育医疗费未联网结算的需提供医疗费用手工报销资料),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申领人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政策;参保人在产假(含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与申领待遇期间正常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等条件。外籍及港澳台职工参保后最多可享受2次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参保职工在国(境)外生育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需提供《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历资料等。生育或终止妊娠须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生育服务证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无法提供的需做出书面承诺),计划生育手术须提供结婚证。

《通知》还要求加大对用人单位及个人采取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参保、突击参保、伪造申领材料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打印]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