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签订的“荒滩”承包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20-07-27   阅读量:


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张仲文


案情回顾

2005年8月,松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松木村委会)将其位于河沙滩(小地名)的荒滩地500余亩,发包给黄某,承包费为50万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十年的《联合开发合同》。

双方履约期间,松木村委会、XX镇政府为发展集体经济,对黄某承包的荒滩地通过项目资金扶持,通过荒滩地生产特色水果,获得省级绿色生态地方名优产品称号。2015年3月,黄某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6年10月,松木村委会换届,新一届村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前一届村委会与黄某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没有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更没报洪江镇人民政府批准,《联合开发合同》应归于无效。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松木村委会与黄某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有效。

律师说法

《联合开发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涉及到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滩等土地资源的使用,松木村委会与黄某均确认黄某承包的荒滩权属归松木村委农民集体所有。黄某不是松木村委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承包经营的涉案荒滩地没有经松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但在本案中,松木村委会与黄某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并非必然无效,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松木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应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重大事项。松木村委会在和黄某签订《联合开发合同》时,应保证对内就《联合开发合同》的签订已经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此为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担的缔约义务,不因村委会换届而有所改变。

其二,现松木村委会作为缔约主体以《联合开发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将自己没有尽到缔约义务而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让对方当事人承担,有违诚信原则。

其三,在本案诉讼之前,《联合开发合同》签订后的十一年间,松木村委会和XX镇政府不仅没有对《联合开发合同》的签订提出异议,反而对黄某承包的荒滩地通过项目扶助,该荒滩地已经成为省级名优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也就是说,松木村委会和XX镇政府对黄某的行为表示支持和肯定。

其四,《联合开发合同》是松木村委会和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履约长达十一年之久,黄某依法取得了承包荒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松木村委会怠于履行缔约义务,在合同相对人履约多年,且取得了相应的物权凭证后,以《联合开发合同》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理由驳回了松木村委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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