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 蒋颖)近日,记者从区林业局获悉,区林业局发布《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划定我区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通告》规定,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和9月1日至11月30日,为我区野生动物禁猎期。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等重点林区为野生动物禁猎区。在禁猎期和禁猎区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据了解,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凡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区林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协同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非法猎捕、采集和经营野生动植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