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警伟
基本案情:
丁某为了做生意急需1万元资金周转,他联系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由业务员A与他商议贷款事宜,约定:借款1万元,但借条上必须写明借款金额2万,到期后只需还1万元与利息。 丁某对此表示怀疑时,由于真缺钱,丁某按照业务员A的要求出具了借条。放贷公司给丁某的账户转账2万元,然后他取出来1万元现金交给业务员A。还款期限届满后,丁某准备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时,放贷公司却要求丁某按照“实际”借款2万元还款。丁某不能还款,A业务员表示,可以通过找新放贷者为其“平账”,于是,业务员A找来了B,B表示愿意向丁某借款2万元,十五天后需还款4万元,当天B向丁某的银行卡内汇入4万元,丁某在业务员A和B的陪同下取现,2万元被A拿走,2万元被B拿走。经过十多次的“平账”,丁某的借款从1万元变为500万元。放贷公司为让丁某归还借款,迫使丁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到放贷公司。案发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业务员A、B、C分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律师说法:
本案是民间借款滋生出的新类型诈骗犯罪,俗称“套路贷”。“套路贷”犯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受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该犯罪表象是民间借贷,本质是上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诈骗或者迫使受害人陷入借款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套路贷”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通常以“小额借款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以各种手段诈骗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空白合同”;二是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为了制造将借款支付给被害人的假象,将“虚高借款”转入被害人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但实际上受害人并没实际或者完全取得借款。三是单方制造违约。在双方形成借款合同之后,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其不能依照约定还款,使其违约;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偿还借款时,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等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设借款时,他们会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等手段索取债务。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民间借贷是除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他们的根本区别是出借人主观目的不同,民间借款,出借人将资金借贷给借款人的目的在于获取利息,而“套路贷”中的出借人是以借贷为手段,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借款人的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