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过去了,七夕又将来临 恋爱期间发的红包,分手后还能不能要回?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20-06-11   阅读量:

本网记者 付琳眉

恋爱期间,为了表示对爱情矢志不渝,情侣间难免会有一些经济上的往来,如互赠礼物或金钱等。不过,一旦分手,爱情消失了,那些曾经的“爱”还需要归还吗?

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恋人分手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6月,原告郑某与被告蔡某经人介绍并确立了恋爱关系。

在恋爱过程中,郑某通过微信多次、小额度向蔡某转款,其中不乏诸如“520、1314”之类金额,共计转款14350元。

2019年12月,双方解除恋爱关系。

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恋爱期间转给被告的上述金钱,蔡某虽承认自己收到郑某的转款,但她认为,这些钱是两人恋爱期间基于爱对自己做出的赠与行为,不愿归还,双方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最终裁判结果是,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返还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从赠与的性质而言,可以区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和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法官说法。

一、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系指一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生活中主要包括结婚的彩礼以及为订婚而购买的钻戒等,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上述赠与行为的赠与人,在实施赠与彩礼或钻戒行为时,当事人间往往不可能存在书面甚至口头赠与合同,更无可能明确将解除条件明确表达在赠与行为之中。认定上述赠与行为中附有解除条件(确定不结婚或一定条件下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是结合社会善良风俗,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客观解释的结果。上述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特定情形下,因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人可请求返还。

二、一般赠与行为

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此种赠与能否要求返还,应当适用合同法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的所有权移转以交付为准。上述一般赠与行为,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被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在赠与行为不存在效力瑕疵时,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本案中,郑某为了增进与女友蔡某的感情,在恋爱期间多次向蔡某转账。

双方间依法成立系列赠与合同关系,此系列赠与合同关系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在双方间之系列赠与行为中,郑某多次向蔡某支付金钱,蔡某均予以接受,双方间的赠与合同均已实际履行完毕,并不因事后恋爱关系的解除而受影响。

尽管郑某主张系以结婚为目的向蔡某赠与金钱,但基于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人认知,不能认定郑某赠与意思表示中附含了不能结婚的解除条件。因此,区人民法院未能支持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很难以认定,因此,情侣间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筹码,热恋也应保有理智,在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小额赠与行为是现代生活恋爱中的正常现象,可以增进恋人情感,稳固恋爱关系,但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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