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因为不懂法!河沟毒鱼“亏”大了!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19-05-09   阅读量:

  本网记者 陈娜霖

  2月7日,长坝镇居民姜某(化名)因“想吃鱼”,私自往长坝镇巴溪沟投放了20瓶甲氰菊酯,不仅严重破坏当地水生生态环境,还造成当地居民王某鱼塘内大量鱼类死亡,损失高达3万元。经长坝镇派出所调查取证,姜某对其违法使用毒鱼的方式进行捕捞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认错误,与居民唐某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还主动补偿3000元购买鱼苗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河沟投毒 导致鱼塘大量鱼类死亡

  “喂,是派出所吗?我要报案!”2月8日,长坝镇派出所接到长坝镇居民唐某的报案电话称,其经营的位于长坝镇十字街的鱼塘内的鲤鱼、草鱼、花鲢等约2800斤鱼全部死亡,损失高达3万余元。

  接到报案后,长坝镇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来到鱼塘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唐某鱼塘水源来源于巴溪沟,民警立马沿着巴溪沟流域现场进行勘查检验,通过调查走访附近居民、经农药商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认,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姜某。民警立即对姜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对2月7日在巴溪沟违法使用毒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供认不讳。

  经过民警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姜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也明白了毒鱼的后果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表示接受处罚并将从此改过。

  承认错误 主动补偿3000元用于修复生态

  2月27日,长坝镇派出所将此案件移交给区农业农村委。

  “经我委初步审查,当事人姜某涉嫌违法使用毒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区农业农村委相关负责人说道,考虑到当事人情节较轻且主动承担错误,愿意修复生态环境。最终,区农业农村委对姜某作出行政处罚5000元的决定。

  “确实是我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就想着打捞点鱼吃,没想到不光给别人鱼塘带来这么大的损失,自己还违了法。”姜某悔恨万分,意识到自己错误后,与唐某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以赔偿唐某鱼苗和成鱼损失费35000元。除此之外,姜某还主动补偿3000元用于购买鱼苗,进行水生态修复。

[打印]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