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统计法治建设的三种思想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理论 > 正文   |   2019-01-09   阅读量: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实施36周年。36年来,统计法治建设紧跟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充实和完善。当前,随着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步伐的深入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稳中有进,统计调查工作的对内对外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为确保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维护统计调查工作权威,应对面临的新压力和新挑战,我们必须深入领会统计法治建设中一以贯之的“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和纪严于法”的三种思想,学好、用好、宣传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持依法治统的力度,营造依法统计的氛围,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一、实事求是的思想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基本思想路线,是40年来改革开放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是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要求,是我们党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领导方法。”统计调查数据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为揭示经济社会发展科学规律提供扎实可靠的量化依据,是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参考。

  实事求是是统计调查工作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统计资料的真实性是第一位的,也是基础。保障真实性,就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殷鉴不远。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统计数据失真所带来的教训是惨痛的,损失是巨大的。改革开放以来,在不正确的政绩观的驱动下,也曾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准确研判、科学决策产生了一定干扰。

  统计法治建设的初心就是维护统计调查工作实事求是的本来面目,维护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本来面目。

  实事求是首先体现在工作作风和思想意识上。实事求是要体现在整个统计调查工作的全流程之中,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统计规律。统计调查制度方法要紧贴时代发展脉搏,反映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计调查方式方法要体现技术进步和信息技术发展;源头数据采集必须真实准确,不进假数方才不出假数。

  二、依法行政的思想

  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是统计调查部门依法行政的体现,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法治素养也可以理解为法治意识,是对法律的尊重、服从和敬畏。

  提高统计法治意识,必须充分认识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要性和迫切需要。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完成重要战略任务,需要统计部门严格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管理以及社会公众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统计服务。从统计自身改革发展的角度而言,只有依法变革统计生产方式,依法提供统计保障,依法规范管理统计行为,才能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法令至行,公正无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是统计调查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基本遵循。随着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迈出了坚实步伐,切实加强了党对统计法治工作的领导,强化了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推动统计法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强化上级统计机构对下级统计机构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依法设立统计调查项目,依法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加大了统计普法宣传力度,加强对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的普法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三、纪严于法的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2016年至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深改组连续出台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统计体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统计工作做出了上百条重要指示批示。这都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的坚定决心、对提高统计数据数量和服务能力的更高要求,是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统计方面的具体体现。

  2009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除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同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意见》《办法》《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各级领导干部在统计调查工作领域的法律责任和和纪律红线,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的思想。《意见》要求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对于出现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的地区,要追究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主要领导责任。《办法》明确规定了数据造假的数量界限及责任人责任,对于参与、授意、包庇、纵容源头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各类违法行为,根据严重程度提出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和对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落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票否决制”。

  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纪严于法的思想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继承和发扬了我们党在血与火的考验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作者系国家统计局武隆调查队负责人马洪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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