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龙会:
本局就杨龙会未尽许可从事餐饮活动一案,依法向你送达(武隆)食药监食罚催〔2018〕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区分局法制监督科(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75号)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1075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