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18-12-06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渝打非金发〔2018〕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同时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包括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现场照片、网络地址等);

  (二)举报者提供自身真实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或已受行政处置或刑事立案的主体新发生的其他非法集资行为;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经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不受户籍、职业、身份、是否与集资行为关联等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件举报线索受理,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奖励、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地举报同一案件的,由该案件的办理地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举报方式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 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公安、工商等部门核查。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跨省市、区县(自治县)的案件,由市打非办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八条 举报人可通过信件、电话、邮件、微信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信件举报邮寄地址:武隆区人民政府金融服务中心(武隆区芙蓉社区芙蓉中路9号),电话:023-77726661,电子邮箱:wlquser@163.com,微信公众号搜索:重庆金融安全卫士。

  第九条 经核查属实的,由区金融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等价服务或用品,具体方式由区金融服务中心确定,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主体仅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集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涉案金额在1亿以下(不含)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举报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金融安全卫士”微信公众号

  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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