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蜂巢清理不彻底惹官司余蜂蜇人致死被判担责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18-11-15   阅读量:

  本网通讯员 吴富兵 侯毅飞

  听说蜂巢泡酒能治风湿,我区市民任某甲、任某乙和周某某三人相约到沧沟乡关庙村的青冈树上摘蜂巢后,未处理干净。三天后,从此路过的刘某某被余蜂蜇伤致死,死者父母将摘蜂巢的三人告上法庭。

  近日,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由被告任某甲等三人共同赔偿死者父母58.8万元。

  2017年10月1日,任某甲、任某乙和周某某三人相约一起摘马蜂巢(别名“蜂包”)泡酒,由任某甲上树摘取蜂巢,任某乙在树下用杀虫剂喷杀掉下来的马蜂,周某某在路口观望并预防行人经过。三天后,刘某某休假回家看望父母,在路过被摘取的马蜂巢附近时,被马蜂攻击,刘某某先后被送至乡镇卫生院、涪陵区急救中心和西南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毒蜂蜇伤、急性中毒性肝炎、急性中毒性心肌炎、急性肾功能不全、急性横纹肌溶解综合征、继发性凝血功能障碍,因治疗无效,刘某某于10月12日死亡。随后,刘某某的父母将任某甲等三人诉至区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费用共计116万余元。

  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马蜂在蜂巢被破坏后有攻击蜇人的生活习性,摘取马蜂巢的行为增大了路过人员被马蜂蛰伤的危险性,任某甲等三人相约摘取马蜂巢泡酒,事后未清理彻底,导致余蜂回巢留下安全隐患,也未尽到充分提醒注意的义务,是造成受害人刘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刘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缺乏预判,未尽到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法院遂酌定由任某甲等三人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由任某甲等三人共同赔偿死者父母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金等共计58.8万元。

  一审判决后,任某甲等三人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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