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的职务行为致害用人单位应担责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18-08-07   阅读量:

  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罗继敏

  【基本案例】

  陈先生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将陈先生派遣至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5年10月5日,居住于小区的贾某与其妻在陈先生的岗亭外发生争吵、抓扯,刚交班完毕下班后的陈先生上前准备劝阻,用手推了贾某导致贾某倒地,头部碰到绿化带的花台受伤,住院治疗一个星期出院。随后,贾某将劳务派遣公司、物业公司和陈先生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贾某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推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律师说法】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受企业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至企业工作,其劳动过程由企业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事务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陈先生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物业公司主要负责一定区域内的安保工作。陈先生在下班后,在其负责的工作地点附近,为劝阻贾某与其配偶之间的争执,与贾某产生肢体接触,造成贾某受伤。陈先生实施的行为虽未在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但从其实施的行为本质来看,事发地点发生在其负责安保工作的地点附近,应认定事发地点与其负责安保工作的地点具有紧密的联系。同时,陈先生实施的劝阻行为是为确保其负责的工作场所内的正常秩序而采取的,且事发时,陈先生身着工作制服,亦可以认定其实施的行为与其职务存在内在联系,故陈先生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因此,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过错补充责任。贾某受伤与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也没有任何过错,故对贾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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