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犯了重婚罪能否获得子女抚养权?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18-01-19   阅读量:

  本网记者 湛伟

  何某与刘某原本拥有一段令人羡慕的婚姻,但是婚后发生的一些矛盾致使两人感情破裂。遗憾的是,刘某没有采取协商或诉讼的方式与何某离婚,而是选择离家出走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犯了重婚罪,最终受到了刑事处罚。如今,刘某以此为理由起诉离婚,并跟丈夫何某争起了孩子的抚养权。

  2005年农历正月,何某与刘某在相遇相识,不久后两人开始一起生活。因当时两人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没有登记。接下来几年,两人共生育3个子女,直到2014年,双方才登记结婚。

  然而,登记结婚后,生活却不尽人意,两人之间矛盾日益加深,致使双方感情破裂。2015年,刘某选择离家外出打工。期间,刘某结识了瑜某,不久后,两人开始同居。2017年4月5日,刘某被判重婚罪。2017年5月8日,刘某以此为由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与何某离婚。

  何某接到传票后,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辩护,于是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何某的申请后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立即指定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邹兰平律师办理本案。

  “我愿意离婚,但是我的三个子女不能给她抚养。而且她做出这样的事,犯下重婚罪,应当给我一定的补偿。”何某向邹律师道出了自己的想法,邹律师据此确立了自己的代理思路。

  “首先,你的长子和次子已经年满十周岁了,他们有权自愿选择跟随你们其中一方生活。”邹律师向何某说。

  “既然如此,那我就听听孩子们的意见吧。”于是,邹律师和何某一同前往何某家中与孩子交流。

  “妈妈已经不管我们了,这几年来,一直是爸爸在照看我们,很辛苦,我们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何某的长子和次子异口同声地说,并写下自愿由何某抚养并随其生活的书面说明。

  2017年6月29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邹律师提出:三个子女一直随何某生活,刘某自从离开家后就未对三个孩子尽抚养义务,且刘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生活,不利于孩子建立正确的婚姻观、价值观,因此孩子由何某抚养更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另外,何某和刘某两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完全是由于刘某重婚造成的,刘某应依法应向何某支付损害赔偿等。

  庭上,邹律师还出示了由村委会出具的证实三个孩子一直由何某抚养的书面证据和年满10周岁的长子和次子做出自愿由何某抚养并随其生活的书面说明,以及法院发出的刘某因重婚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

  邹律师的两点代理意见均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何某与刘某离婚;三个婚生子女随何某一同生活并由其抚养,刘某从判决生效之月起按2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何某损害赔偿1.5万元。

  目前,何某已收到损害赔偿款。

  【律师说法】

  1.根据《婚姻法》第36条、3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离婚而终止。判决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收入的20%至30%确定;无固定收入的,应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及物价水平确定。本案中,鉴于刘某现无固定收入,法院根据现在武隆区的消费性支出和农村户口每年的经济收入,对三个婚生子女抚养费做出250元/人/月判决。

  2.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重婚行为是应支持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本案中,刘某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因此,何某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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