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记者 湛伟
“公司不诚信,我们工资要不到。”
“平时,去找负责人也找不到。”
“如今,公司也要破产了,我们的工资找那个要嘛。”
……
今年9月份,易某华、田某花、张某淑等8名农民工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众人七嘴八舌的向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何智、冉剑华吐露心中的苦水。
从他们的口中,何智、冉剑华了解到:从2013年8月至2016年5月期间,易某华、田某花、张某淑等8人分别在重庆市维特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位于白马镇沙台村烂田组草莓种植基地从事草莓种植、包棚管理、剪枝、除草、道路硬化等工作,由于该公司严重不诚信,拖欠8人的工资共计七万余元。如今,该公司又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易某华等人觉得等待工资已是遥遥无期,于是众人决定申请法律援助,为自己讨薪。
经过与几人沟通了解事件后,何智、冉剑华分析、细化案情,一致认为此案包括务工时间、工种和欠薪等重点案点,“你们能不能提供证人和公司出具的欠条呢?”。
“草莓种植基地周边的村民可以为我们作证,我们家里也有公司出具的欠条。”众人异口同声的回答道,于是,何智、冉剑华前往白马镇沙台村烂田组实地查看易廷华等人所述的工作地点,并向周边村民调取证人证言,搜集该公司向易廷华等人出具的工资欠条。
收集到以上证据后,何智、冉剑华明确了请求权基础,向易某华等人告知了诉讼风险,并及时代易某华等人书写起诉状,在易某华等人签字确认后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何智、冉剑华提出:易某华等人在重庆市维特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位于沙台村草莓种植基地务工事实;出示由重庆市维特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出具欠条的事实。经过法官的验证和核实,何智、冉剑华的以上两点代理意见在诉中调解中均得到了法院与该公司的采纳,最终在法庭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重庆市维特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需按要求支付拖欠的易某华等八名农民工的全部工资。
目前,8人已经拿到了自己的工资。
》》》法律链接
1、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本案可不经仲裁程序,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重庆市维特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有权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