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三诉离婚 无辜孩子谁来养?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17-08-10   阅读量:

  本网见习记者 张梦霖

  “我肯定不同意离婚,我身体不好又是残疾,经济困难得很,一个人怎么把娃儿拉扯大哟。”叶某收到妻子李某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传票后,显得有些无奈,不得不申请法律援助。

  “由于您的妻子是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很可能会判离婚。”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邹兰平建议叶某可以附条件同意离婚。

  感情破裂 妻子三次起诉离婚

  李某和叶某于2005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并在婚后育有一女。

  2017年1月16日,李某以婚后两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叶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离了婚,娃儿肯定是要跟我的,她这么多年来都没管过娃儿。”对于妻子的坚持,叶某首先担心的是孩子。

  邹兰平认为,鉴于妻子的坚持,法院很可能会判二人离婚,但叶某系4级伤残,又患有多种疾病,无力承担本人和女儿的必要生活开支,叶某可以向李某争取自己的最大权益,提出经济困难补助,并申请法院查询对方的银行账户,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存款。同时,经证人证实,孩子一直与叶某生活在一起,李某从2012年就未尽过抚养义务,叶某有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妻子拒偿 法院宣判财产分割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坚决不同意拿钱出来抚养孩子,也不同意给叶某补偿。但法院从李某银行帐户中查询到5万余元的银行存款,对此,律师当庭提出冻结这部分财产,并要求在离婚时对这一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时提出将分割后归李某所有的财产作为孩子以后一段时间的抚养费,这些观点均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最终法院宣判,准予李某和叶某离婚。女儿由叶某抚养,李某从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叶某支付女儿治疗费2115.29元、共同财产分配款25512.06元及困难补助金1万元。

  律师释案:

  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6条、3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离婚而终止,判决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收入的20%至30%确定,无固定收入的,应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及物价水平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40条之规定,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叶某系4级伤残,且患有多种疾病,如若离婚,光靠叶某个人收入难以维持本人及子女的必要生活开支,因此,应认定为生活困难,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困难补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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